近日,證監會決定啟動以“投資者保護·明規則、識風險”為主題的專項活動,旨在明晰相關法規的底線要求,幫助投資者認清違法違規主體慣用的伎倆。從今日起,本報推出專欄文章,將分別聚焦內幕交易、市場操縱、違規信息披露、市場主體違規經營等投資者權益遭受損失的多發領域,以案例為載體進行分析解讀,希望對投資者有所幫助。
聚焦內幕交易
內幕交易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違法行為,在實踐中具有多種表現形式,“枕邊風”內幕交易便是其中一種。
我們不妨先來看看下面的兩個小故事。故事一:上市公司H因籌劃非公開發行股票停牌,其控股股東Z公司董事臧某的妻子陳某在停牌前買入6萬股“H”,賣出后獲利7.3萬元;故事二:上市公司Y因籌劃非公開發行股票停牌,主辦券商Z證券工作人員余某的妻子葉某在停牌前買入1.3萬股“Y”,賣出后獲利共計9.7萬元。
這兩個故事中,H公司控股股東Z公司的董事臧某、Z證券工作人員余某都是《證券法》規定的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他們的妻子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碰巧”買了與這些信息有關的股票。按照《證券法》七十三條、七十六條的規定,內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蹲罡呷嗣穹ㄔ?、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對此也作了明確規定,包括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員關系密切的人員,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買賣了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股票,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正當信息來源的,構成內幕交易……[詳細]
近日,中國證監會決定啟動以“投資者保護·明規則、識風險”為主題的專項活動,以“遠離內幕交易”、“警惕市場操縱”、“謹防違規信披”、“防范違規經營”為主題,分門別類介紹相關典型案例,幫助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明晰規則紅線、風險底線,一方面可以提升投資者維護自身利益的能力,另一方面可以增強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的群眾基礎。
我國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眾多,他們如何看待資本活動、如何看待立法執法現狀、如何參與資本市場交易、如何行使投資人權力,中小投資者與大型機構建立怎樣的互動關系,是決定資本市場朝何處去的關鍵因素。增強整個市場的理性,首先要尊重投資者的意見,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而要彰顯這個理念,踐行這個目標,就要“德法兼修”,把“依法治市”與“以德治市”結合統一起來。
筆者認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除了把市場規矩確立好、監管者嚴格執法之外,還必須做好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讓廣大投資者明明白白地參與市場,既要明白自己的利益邊界在哪里,也要明白其他市場主體是不是有違法違規嫌疑。作為一名理性的投資者,一旦意識到某項市場活動涉嫌違法違規,就不應當去參與。投資者不但自己不去違法違規,也不能參與其他人組織或協同的違法違規活動……[詳細]
常有人說:如果掌握了內幕信息,就搶占了股市先機,意味著低買高賣的財富神話。在這類觀念的驅使下,如果近親屬又剛好是內幕信息知情人,想必有些人會想著“近水樓臺先得月”,擼起袖子準備在股市大賺一筆!殊不知,這個過程中,你可能已構成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證券的違法行為,而作為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親屬則成為泄露內幕信息的違法主體。
咱們不妨先來看看廣東證監局提供的這幾則真實案例,看看故事的主人公們是如何為了內幕交易的蠅頭小利,釀成了自己和親屬均受罰的嚴重后果。
上市公司N因籌劃重大重組股票停牌,重組方的董事長肖某的妻子朱某在停牌前買入“N”36萬股,獲利13萬元。經立案調查、審理,證監會認定肖某泄露內幕信息,罰款15萬元,認定朱某內幕交易……[詳細]
證券服務機構本應履行勤勉盡責的法定義務,做好市場“看門人”。然而,在2015年10月的發生的一宗內幕交易案件中,竟涉及到證券服務機構相關從業人員,同時還是兄弟倆聯手搞內幕交易的典型。
我們不妨來聽聽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是怎么說的。
根據相關資料顯示,L、Y兄弟涉嫌內幕交易“XX”案。值得注意的是,兄弟二人竟然同為證券從業人員,其中,L利用其負責、承攬上市公司購買資產項目或非公開發行項目的信息便利,與其弟控制利用他人賬戶買入相關股票,在2013年至2015年間涉嫌3次內幕交易……[詳細]
年薪上百萬的投行精英“想給妻子找點事做” 卻因涉嫌內幕交易難逃法律嚴懲
原本只是“想給妻子找點事做”,最終卻因內幕交易被罰。我們來聽聽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講述的這則案例。
當事人鄒某曾是一名年薪上百萬元的投行精英,擔任中國某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融公司)投資銀行部副總經理,負責該公司投資銀行部大客戶項目組的人力資源調配工作。
2011年1月21日至24日期間,鄒某在安排Y公司重組項目組成員工作的過程中,通過與項目組負責人溝通以及與投行部運營管理工作人員的郵件往來,知悉了Y公司的重組事項。鄒某因擔心自己的妻子張某在家無聊,“想給妻子找點事做”,于是將該消息告訴了妻子。2011年1月24日至2月11日期間,張某利用其小舅媽倪某和父親張某的股票賬戶先后買入Y公司股票77萬股,動用資金340余萬元。2月22日至3月4日,累計賣出成交Y公司股票41萬股,3月14日停牌前持有Y公司股票36萬股,6月13日復牌時賣出部分Y公司股票,賬面浮盈14余萬元。
2012年8月11日,鄒某因為涉嫌內幕交易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執行逮捕……[詳細]
資產重組、資產注入、收購資產等上市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財產處置決定,往往被資本市場解讀為重大利好消息。不少投資者喜歡打聽此類消息,認為依靠這些所謂的“內幕消息”炒股就可以獲得巨額收益。但實際上,內幕交易不僅未必能夠盈利,內幕交易本身更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
曾被媒體稱為“最忙獨董”的某大學教授宋某,就在一起內幕交易中付出了巨大代價。他根據自己以前的學生陳某掌握的內幕信息買股票,不但沒有賺錢,反而虧損了41萬余元,并且最終受到了證監會的嚴厲處罰。陳某為G公司的并購重組項目做中介,宋某與陳某電話聯系之后,在公司股票停牌前,買入93.1萬股G公司股票,價值約716.3萬元。雖然宋某在G公司股票停牌之前就搶先“潛伏”進去,但萬萬沒有想到的是,交易雙方因未能在重要事項上達成一致意見,決定終止此次重組事項。由于市場所預期的重大重組事項不了了之……[詳細]
林某原是某大學財經學院教授,多年來對證券投資多有研究,是公認的校園“股神”。由于工作和興趣皆與證券投資相關,閑暇時林某常與陳某等昔日的學生相約登山,談論股市、投資等信息,林陳二人也因此結下了亦師亦友的深厚情誼。2013年陳某作為C公司重大資產重組項目財務顧問成員,參與籌劃Y公司與C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事項,知悉了重組測算結果,成為該重大資產重組項目的內幕信息知情人。
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陳某與林某保持著頻繁的電話聯系,向自己志同道合的老師泄露了Y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內幕信息,隨后在Y公司股票停牌前,林某即利用其多位親友賬戶集中交易Y公司股票,累計交易金額890余萬元,短短幾個交易日獲利1470余萬元。
根據《證券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是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林某通過學生陳某是內幕信息知情人的關系獲取內幕信息,并在Y公司公告停牌前精準“潛入”大獲不義之財,相比其他投資者而言可謂……[詳細]
對于“內幕交易”,投資者早已不再陌生。內幕交易行為利用信息優勢侵害投資者利益,破壞市場“三公”原則,踐踏市場賴以生存的誠信基礎,嚴重影響了市場秩序與市場參與者的投資信心,向來為投資者所痛恨。
然而,還是有一部分人懷著復雜心態,雖然不是內幕信息知情人,卻抵不住利益誘惑,想方設法竊取、騙取、打探內幕信息,妄圖豐厚回報,終逃不過法律的制裁……[詳細]
“內幕交易”是資本市場的毒瘤,其危害是巨大的,形式也是多樣的,有內幕信息知情人自身或通過親屬、朋友交易股票,有內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內幕信息給他人交易股票,也有雖非內幕信息知情人,卻通過竊取、騙取、打探內幕信息等非法手段獲取內幕信息并交易股票。當事人李某某本是一名普通的財務人員,但其卻禁不住誘惑,通過非法手段獲取了內幕信息,并利用多個賬戶買入股票,最終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詳細]
聚焦市場操縱
期貨市場通過價格發現和套期保值兩大基本功能的發揮,實現了指導實體企業生產經營和幫助其規避價格風險的目標,起到了為國民經濟發展保駕護航的作用。這其中,價格作為期貨交易的核心,最受市場參與者的關注,也成為各方爭奪的焦點。
近年來,一些“資本大鱷”嗅到了期貨市場保證金交易機制可以主動加杠桿,便利用普通投資者追漲殺跌的普遍心理,脫離現貨價格,“爆炒”期貨價格……[詳細]
目前,不少財經頻道都會在黃金時間段播出股票投資節目,邀請證券分析專家和觀眾交流股票投資技巧和經驗,提醒投資者規避防范市場風險。股票投資節目本應是投資者教育的沃土,而證券咨詢行業的個別不法分子,卻利用投資者的信賴,推薦、炒作自己預先持有的股票,待不明真相的投資者買進后,自己在高位套現離場,從而使盲目跟風投資者在高位套牢。
朱某,2010年8月份至2014年8月份,擔任某證券公司營業部經紀人,持有證券經紀人證書,從事股票經紀業務,具有一定的證券投資知識。2013年3月份至2014年8月份,朱某在某財經頻道股票投資欄目擔任股票分析嘉賓,面對電視前的眾多投資者,朱某不進行正面的投資者教育,反而干起黑嘴的勾當……[詳細]
上周五,證監會發布了專項執法行動第三批案件,主要是18起內幕交易案件。筆者認為,世界上沒有不透風的墻,無論內幕交易多么隱蔽,最終都會“露出馬腳”受到懲罰,而從近兩年證監會打擊內幕交易的態勢來看,不僅越來越嚴,而且懲罰力度也越來越大。
內幕交易嚴重破壞市場公平交易秩序,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是證券市場的嚴重欺詐行為,始終是證監會稽查執法打擊重點,也是社會和市場各方共同防控重點。數據顯示,今年上半年證監會查辦案件中,內幕交易、信披違法及操縱市場案件仍是主要類型,占全部案件數量76%。其中,內幕交易新增案件140起,占全部案發數量的46%,為主要案件類型;操縱市場、信披違法案件持續保持增長態勢。上半年,證監會共對104起內幕交易線索啟動初查,正式立案調查36起。與此同時,內幕交易大案要案增加,涉案金額巨大。9起案件交易金額超過1000萬元,最高交易金額達到2.7億元,最大獲利2000多萬元。雖然監管部門對內幕案件的打擊一直呈高壓態勢,但內幕交易仍屢禁不止,因為其巨大的利益誘惑使得很多人寧愿“飛蛾撲火”……[詳細]
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上市公司數量日益增多,在帶給投資者更多投資選擇的同時,也增加了投資者選擇的"煩惱"。電話、報紙、電視、網絡等各類股評服務應運而生,成為部分投資者投資決策的重要參考。然而,股評界魚龍混雜,泥沙俱下,各路證券分析師并不全都具備精湛專業技能,秉持良好職業操守,忠實股民利益,追求陽光收入,其中也潛藏著"黑嘴"。
我們來看廈門證監局提供的這則案例。余某,2005年10月份至2008年上半年在某證券投資咨詢公司任研發部負責人。該公司因違規經營被查處并最終關門,余某未受牽連。但余某并未從之前的工作經歷中吸取教訓,規范執業,反而變本加厲地從事證券違法活動。
2008年2月份至2009年3月份,余某自行招聘了3名證券分析師,按他的授意寫股評文章,另外借用深圳的兩名知名證券分析師(每月支付數千元文章“冠名權”)的名義發表,自己則偷偷進行“預先買入,薦股后賣出”的市場操縱行為(俗稱“搶帽子”),期間非法獲利1840余萬元……[詳細]
聚焦違規信息披露
作為備受市場關注的熱點題材之一,“高送轉”經常受到中小投資者的追捧。在A股市場上,有的上市公司選擇在半年報、年報披露之前“慷慨”公告“10送20”,甚至“10送30”等“高送轉”方案,借此大幅拉升股價,撩撥投資者的神經,把“高送轉”異化成炒作題材或者配合大股東或內部人減持的“靈藥”。X公司就曾打出一套“‘高送轉’+‘減持套現’+‘大額預虧’”的組合拳,引誘不知情的投資者為公司……[詳細]
上市公司年度業績可能對公司股價及投資者決策產生重大影響,也是投資者在投資時關注的重大事項。而業績預告是上市公司應當履行的信息披露義務,其目的在于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降低信息的不對稱程度,提前釋放業績風險,保護投資者的權益。近年來,上市公司因未及時進行業績預告或業績預告與實際情況差異較大而違規的情形時有發生。作為預測性信息,業績預告主要是基于主觀估計和評價的預計和預測……[詳細]